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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修订RoHS指令附件2014-2-12 9:33:22

欧盟RoHS指令是控制有毒有害物质在电子电气产品中使用的法规,在实施过程中,欧盟会根据经济影响和现有科技水平,在RoHS指令附件IV中列出各项豁免条款,如果产品中使用的零部件、材料在豁免条款中,那么无需符合RoHS有害物质限制条件,只要符合豁免条件即可。但是豁免条款有其有效时限,超过时限将不再享有豁免。今年和明年将有多项豁免条款到期,因此,欧盟积极调研,于2013年1月9日在其官方公报(OJ)上发布了多条关于新RoHS(2011/65/EU)指令附件IV的修订。

本次发布的修订条款包括:

1. 2014/1/EU

    针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V,新增加第23条:

    “23. 铅作为合金元素用于暴露于电离辐射的医疗器械的轴承磨损表面。2021年6月30日期满”。

2. 2014/2/EU

    针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V,新增第21条:

    “21. X射线影像的图像增强器的荧光涂料中的镉,2019年12月31日期满。以及在2020年1月1日前投放欧盟市场的X射线系统的备件中的镉”。

3. 2014/3/EU

    针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V,新增第22条:

    “22.醋酸铅标记用于CT和MRI的头部立体定位框架和伽马射线和离子治疗设备的定位系统。2021年6月30日到期”。

4.2014/4/EU

    针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V,新增第24条:

    “24.铅用于保证X荧光图像增强器中的铝和钢的真空密封连接。2019年12月31日到期。”

5. 2014/5/EU

    针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V,新增第26条:

    “26.铅在

    ——印刷电路板的焊料;

    ——电子电气零部件的终端涂层和印刷电路板的涂料;

    ——连接电线电缆的焊料;

    ——连接换能器和传感器的焊料;

    ——在正常操作和存储条件下,其可在–20 °C长期使用。2021年6月30日到期。”

6. 2014/6/EU

    针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V,新增第25条:

    “25. 顺应针连接系统(要求非磁性连接器)的表面涂料的铅,该系统要求在正常操作和存储条件下可在–20 °C的温度下持续使用。2021年6月30日到期”

7. 2014/7/EU

    针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V,新增第27条:

    “27. 铅在

    ——焊料,

    ——电子电气零部件和印刷电路板的终端涂层,

    ——电线连接,防护和封闭式连接器,

    用于

    (a) 以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为中心的1米为半径的磁域,包括设计用于这个区域内使用的病人监护仪,或

    (b) 回旋加速器磁铁的外表面1米的距离的磁域,磁铁的束流传输和束流方向控制用于粒子治疗。

    2020年6月30日到期.”

8. 2014/7/EU

    针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V,新增第28:

    “28.将碲化镉和碲锌镉数字阵列探测器嵌入印刷电路板的焊料中的铅。2017年12月31日到期”。

9. 2014/9/EU

    针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V,第12条替换为:

    “12. 在MRI,SQUID,NMR(核磁共振)或FTMS(傅立叶变换质谱)的探测器的金属键(用于产生超导磁电路)的铅和镉。2021年6月30日到期。”

10. 2014/10/EU

    针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V,新增29条:

    “29. 铅作为合金,作为超导或热导,用于低温冷机冷头和/或低温冷却的探针和/或低温冷却的等电位联结系统,医疗器械(8类)和/或在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2021年6月30日到期”。

11. 2014/11/EU

    针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V,增加第30条:

    “30. 用于X光图像增强器中产生光电阴极的碱分配器中的六价铬(2019年12月31日到期)和其在X光系统中作为备用零件于2020年1月1日前投放市场。”

12. 2014/12/EU

    针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V,增加第32条:

    “32. 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被集成到磁共振成像设备)的探测器和数据采集单元的印刷电路板中的焊料中的铅。2019年12月31日到期”.

13. 2014/13/EU

    针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V,增加第33条:

“33. 用于指令93/42/EEC的IIa和IIb类移动医疗设备的印刷电路板(便携式紧急除颤器除外)中的焊料中的铅。针对IIa类,2016年6月30日到期,针对IIb类,2020年12月31日到期。”

14. 2014/14/EU

    针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II,插入以下条目:


1(g)普通照明用<30W,寿命≥20000h:3.5 mg2017年12月31日到期


15. 2014/15/EU

    针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V,增加第31条:

    “31. 再使用的备件中的铅、镉和六价铬,其由2014年7月22日前投放欧盟市场的医疗器械和2021年7月22日前投放欧盟市场的第8类设备回收。假设再使用是在审核闭环的商对商的回收系统中及部件的再使用已向消费者通报。2021年7月21日到期。”

16. 2014/16/EU

针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V,新增34条:

    “34. 当放电灯作为体外光照灯(含有BSP (BaSi2 O5:Pb))荧光粉),铅在放电灯的荧光粉中作为激活剂。2021年7月22日到期”。

RoHS指令自2006年7月开始实施以来,俨然已成为电子电气产品的管控生产标准之一,相关企业应认真研究本次发布的附件IV修订条款,确保产品能够符合RoHS要求,并可借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积极送检产品,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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