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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传销活动也会犯罪吗?
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传销作为一种经营方式,其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和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常常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以进行邪教、帮会和迷信、流氓等活动,影响社会稳定;利用传销吸收党政机关干部、现役军人、在校学生等参与经商,严重破坏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利用传销进行价格欺诈、骗取钱财,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牟取暴利,偷逃税收,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鉴于上述情况,早在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从该通知发布之日起,我国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处罚;对于其中利用传销骗取钱财,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偷逃税收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为加大整治力度,2001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问题的请示》时,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指出:“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就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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